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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7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周玉羣呂綺珍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7號

原告
陳月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
被告
福立川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鳳
訴訟代理人
洗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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