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
- 債權人
- 張梅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園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園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表明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四、更正票號0000000 號支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04 年11月12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