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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
    張梅玉園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債 權 人 張梅玉 債 務 人 園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裕田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法定代理人 張盞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經核債權人未表明請求利率及更正票號0000000 號支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民國105 年1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1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利息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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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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