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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174號債 權 人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原典之 非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債 務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債 務 人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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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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