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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7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02號

債權人
合益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天大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大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天大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在苗栗縣頭份市,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慈華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江慈華之住所地在苗栗縣頭份市,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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