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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7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09號

債權人
胡榮駿
債務人
豐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文毅
法定代理人
呂淑媛
法定代理人
王文成
法定代理人
賴惠雪
法定代理人
袁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豐麒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袁文毅、呂淑媛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袁文毅、呂淑媛之戶籍遷入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袁文毅、呂淑媛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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