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6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06號
- 債權人
- 劉碧洋
- 債權人
- 池春榮
- 債權人
- 林鈺喬
- 債權人
- 何俊萍
- 債權人
- 簡文鐘
- 債權人
- 邱吉龍
- 債務人
- 鴻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東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查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駁回裁定應予撤銷。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碧洋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參萬玖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池春榮清償參拾柒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鈺喬清償肆拾柒萬玖仟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俊萍清償肆拾萬零壹佰零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文鐘清償壹拾玖萬肆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吉龍清償貳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