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7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796號
- 債權人
- 新美華造漆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寶盈鋼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債權人公司之大小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