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87號
- 債權人
- 德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啓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原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應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105 年2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3 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