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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
    陳韋成即喜來樂彩券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117號債 權 人 陳韋成即喜來樂彩券行 非訟代理人 林景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嫦娥(原名:李黃嫦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委任狀(委任人須為陳韋成即喜來樂彩券行,並應蓋印該商號大小章)。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三、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否則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四、另聲請費用為新臺幣500元,亦請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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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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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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