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啓琛
- 當事人德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74號債 權 人 德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小玲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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