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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50號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債 務 人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債 務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查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所為之駁回裁定應予撤銷。二、債務人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萬零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萬零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前二項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另一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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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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