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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

債權人
新壢電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弘開發科技有限公司、李誠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二、表明明確之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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