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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6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62號

聲請人
銳陽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5 月16日具狀表示從未收受系爭支票,遭本院以聲請人非票據權利人而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復於105 年6 月2 日提出異議表示聲請人係受發票人美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美橙公司)之委託處理系爭支票掛失及催告事宜。

三、準此,系爭支票之權利人應為美橙公司,掛失止付及公示催告,自亦應由美橙公司分別為申請及聲請。

四、如聲請人係受美橙公司委任處理系爭支票之掛失止付及公示催告,則請提出通知人為美橙公司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本件聲請之聲請人並應更正為「美橙公司」,另應提出符合法律規定之「委任狀」(須由委任人及受任人蓋印公司大小章)。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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