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69號
- 聲請人
- 志霖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正豐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完整說明該支票遺失之過程(該支票係聲請人簽發後尚未交付前即遺失,抑或是聲請人交付予受款人後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69號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完整說明該支票遺失之過程(該支票係聲請人簽發後尚未交付前即遺失,抑或是聲請人交付予受款人後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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