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30號
- 聲請人
- 林建志(即捷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捷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捷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司字第118 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5 年2 月5 日止,茲因債權債務尚未處理完畢,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 年2 月5 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5 年8 月5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