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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30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30號

聲請人
林建志(即捷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捷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捷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司字第118 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5 年2 月5 日止,茲因債權債務尚未處理完畢,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 年2 月5 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5 年8 月5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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