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80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列
- 代理人
- 吳承駿
- 相對人
- 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潘兆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五年度司司字第八○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著有規定。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為非訟事件法第48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受理105 年度司司字第80號清算事件在案,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債務人,為明瞭債務人清算情形,爰聲請閱卷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8613號債權憑證等為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而為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80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之利害關係人,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