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管國霖、鄭永春
- 原告花旗、何新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翊靆
- 被告林建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建光 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丁翊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5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103 、104 年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104 、105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債務人名下之機車乙輛,2014年出廠,據債務人提出之估價單價值為新台幣(下同)13,000元,另據本院調查債務人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其解約金為2,627 元,此外無其他財產(群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其保證債權,已無價值,應返還予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0日召開債權人會議,議決保單及機車之處分方式,債務人願提出等值現金到院分配,到場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意見,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場,致無法議決,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而前揭機車及保單價值業經債務人解繳等值現款15,627元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財產總數額為15,627元,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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