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74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745號

聲請人
晶歐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顯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台端分別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則請分別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