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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
    橋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733號聲 請 人 橋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烱 非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2.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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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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