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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292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卿即翊麗企業社、姜美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亦未經其代理人簽名。 二、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請其代理人於聲請狀底簽名,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經其代理人簽名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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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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