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89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962號
- 聲請人
- 南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邦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正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