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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896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962號

聲請人
南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正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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