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2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265號
- 聲請人
- 達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衍棟
- 訴訟代理人
- 傅以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德文、陳芊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有經提示,及本票提示日。
二、提出約定利息之依據,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三、明確表明各該本票所欲請求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