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尹衍棟
- 原告達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265號聲 請 人 達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衍棟 訴訟代理人 傅以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德文、陳芊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有經提示,及本票提示日。 二、提出約定利息之依據,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三、明確表明各該本票所欲請求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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