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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26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265號

聲請人
達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衍棟
訴訟代理人
傅以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德文、陳芊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有經提示,及本票提示日。

二、提出約定利息之依據,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三、明確表明各該本票所欲請求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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