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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26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265號

聲請人
達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衍棟
訴訟代理人
傅以心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吳德文、陳芊蓉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系爭本票於聲請人為提示時(民國103 年9 月25日)均尚未屆到期日,依法尚不得提示付款,則聲請人期前提示,自不生提示之效力,而無從行使追索權,其逕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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