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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9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94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何永貴、陳惠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委任狀正本(委任狀所載受任人之印文須與聲請狀所載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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