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45號
- 聲請人
- 亞太興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樊至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4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20萬元擔保金,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存字第102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執行。茲因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執行,且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而迄未行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及該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係因供擔保為假扣押而辦理上開提存,且其所提起之本案訴訟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16 號審理並成立和解在案,有提存書影本及裁判書(假扣押裁定、和解筆錄)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而就聲請人之民事假扣押聲請狀(見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42號卷)及該本案訴訟資料內容互核以觀,足認聲請人已就假扣押所保全之全部請求取得與勝訴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毋待法院裁定,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故其所為本件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