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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5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50號

聲請人
謝華德
聲請人
林彥谷
聲請人
李杰耕
相對人
現代冷凍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顔志鼎
相對人
台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顔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業經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7 號、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勞上易字第16號判決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核,聲請人原起訴請求(含擴張部分):現代冷凍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現代公司)給付謝華德新臺幣(下同)879,359 元、林彥谷552,189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台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通公司)給付李杰耕16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李杰耕減縮訴之聲明為台通公司應給付124,421 元本息。第一審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並命訴訟費用由原告三人按比例負擔,謝華德、林彥谷、李杰耕各就其敗訴之642,187元、222,335 元、106,078 元部分提起上訴,則於第一審判決後,關於聲請人未上訴之其餘請求部分已先行確定。又聲請人復減縮上訴聲明為:現代公司應給付謝華德530,917 元本息、林彥谷146,455 元本息,台通公司應給付李杰耕17,827元本息,經第二審判決認上訴為有理由而就原判決部分裁判予以廢棄改判,且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現代公司負擔百分之98,餘由被上訴人台通公司負擔。據此,可知本件當事人之訴訟費用負擔情形如下:㈠聲請人起訴後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故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由聲請人負擔。㈡聲請人謝華德等三人各237,172 元、329,854 元、18,343元本息之請求部分,遭第一審判決駁回確定,此部分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㈢除上開減縮及敗訴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由現代公司、台通公司分別負擔百分之98、百分之2 。至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暨減縮及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詳見附表一、二;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三所示之訴訟費用額,並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      │      支出之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        │
│編號│聲請人│         (單位:新臺幣)             │
│    │      ├──────┬──────┬─────┤
│    │      │第一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合計〈A〉 │
├──┼───┼──────┼──────┼─────┤
│1   │謝華德│7,210元     │8,587元     │15,797元  │
├──┼───┼──────┼──────┼─────┤
│2   │林彥谷│3,030元     │1,823元     │4,853元   │
├──┼───┼──────┼──────┼─────┤
│3   │李杰耕│830元       │833元       │1,663元   │
└──┴───┴──────┴──────┴─────┘
附表二:
┌──┬───┬───────────────────┬───────────────────┬─────────────────┐
│編號│聲請人│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B〉               │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C〉               │備註                              │
│    │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右同)│                                      │                                  │
├──┼───┼───────────────────┼───────────────────┼─────────────────┤
│1   │謝華德│⒈第一審訴訟費用912元:               │1,945元                               │⒈第二審減縮請求金額111,270元:   │
│    │      │  111270/879359×7210≒912            │(計算式:237172/879359×7210≒1945) │  642187-530917=111270          │
│    │      │⒉第二審訴訟費用1,488元:             │                                      │⒉敗訴部分請求金額237,172元:     │
│    │      │  111270/642187×8587≒1488           │                                      │  879359-642187=237172          │
│    │      │⒊以上共計2,400元(912+1488=2400)  │                                      │                                  │
├──┼───┼───────────────────┼───────────────────┼─────────────────┤
│2   │林彥谷│⒈第一審訴訟費用416元:               │1,810元                               │⒈第二審減縮請求金額75,880元:    │
│    │      │  75880/552189×3030≒416             │(計算式:329854/552189×3030≒1810) │  222335-146455=75880           │
│    │      │⒉第二審訴訟費用622元:               │                                      │⒉敗訴部分請求金額329,854元:     │
│    │      │  75880/222335×1823≒622             │                                      │  552189-222335=329854          │
│    │      │⒊以上共計1,038元(416+622=1038)   │                                      │                                  │
├──┼───┼───────────────────┼───────────────────┼─────────────────┤
│3   │李杰耕│⒈第一審訴訟費用642元:               │95元                                  │⒈減縮請求金額123,830元:         │
│    │      │  123830/160000×830≒642             │(計算式:18343/160000×830≒95)     │①第一審減縮35,579元(160000-1244│
│    │      │⒉第二審訴訟費用693元:               │                                      │  21=35579)                     │
│    │      │  88251/106078×833≒693              │                                      │②第二審減縮88,251元(106078-1782│
│    │      │⒊以上共計1,335元(642+693=1335)   │                                      │  7=88251)                      │
│    │      │                                      │                                      │⒉敗訴部分請求金額18,343元:      │
│    │      │                                      │                                      │  124421-106078=18343           │
└──┴───┴───────────────────┴───────────────────┴─────────────────┘
附表三:
┌──┬───┬────────────────────┬───────────────────┐
│    │      │現代冷凍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之訴訟費用│台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之訴訟費用  │
│編號│聲請人│(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右同)  │【計算式:(附表一A 欄所示金額-附表二│
│    │      │【計算式:(附表一A 欄所示金額-附表二B │B、C 欄所示金額)×2 %】             │
│    │      │、C 欄所示金額)×98%】                │                                      │
├──┼───┼────────────────────┼───────────────────┤
│1   │謝華德│11,223元                                │229元                                 │
│    │      │【(15797 -2400-1945)×98%≒11223 】│【(15797 -2400-1945)×2%≒229 】 │
├──┼───┼────────────────────┼───────────────────┤
│2   │林彥谷│1,965元                                 │40元                                  │
│    │      │【(4853-1038-1810)×98%≒1965】    │【(4853-1038-1810)×2%≒40】     │
├──┼───┼────────────────────┼───────────────────┤
│3   │李杰耕│228元                                   │5元                                   │
│    │      │【(1663-1335-95)×98%≒228】       │【(1663-1335-95)×2%≒5】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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