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潘文炎
- 原告周碩鄰
- 被告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59號聲 請 人 周碩鄰 劉得俊 陳俊竹 張光華 侯雅云 盧嘉宏 廖翎淇 謝中景 相 對 人 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40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勞上字第110 號判決確定,並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六所示比例負擔(相對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為百分之56),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核,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其金額詳見附表一;惟聲請人劉得俊原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2,691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且應提繳1,229 元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93,920 元),嗣於第一審程序中減縮訴之聲明為相對人應給付185,192 元本息,該減縮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728 元(計算式:193920-185192=8728),而原告起訴後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故上述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95元(計算式:8728/193920 ×2100=95,元以下四捨 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聲請人劉得俊負擔(另聲請人周碩鄰、侯雅云、盧嘉宏、廖翎淇、謝中景亦有減縮訴之聲明,然因依減縮前、後訴訟標的價額所計算應徵收之裁判費相同,是就其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不予核計)。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額,並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 │編號│聲請人 │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 │ │ │ │(單位:新臺幣) │ ├──┼───────────┼───────────────────┤ │1 │周碩鄰 │2,980元 │ ├──┼───────────┼───────────────────┤ │2 │劉得俊 │2,100元 │ ├──┼───────────┼───────────────────┤ │3 │陳俊竹 │1,990元 │ ├──┼───────────┼───────────────────┤ │4 │張光華 │1,880元 │ ├──┼───────────┼───────────────────┤ │5 │侯雅云 │1,440元 │ ├──┼───────────┼───────────────────┤ │6 │盧嘉宏 │1,990元 │ ├──┼───────────┼───────────────────┤ │7 │廖翎淇 │2,210元 │ ├──┼───────────┼───────────────────┤ │8 │謝中景 │1,990元 │ └──┴───────────┴───────────────────┘ 附表二: ┌──┬────┬─────────────────┬──────────────┐ │編號│聲請人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 │備註 │ │ │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1 │周碩鄰 │1,669元 │計算式:2980×56%≒1669 │ ├──┼────┼─────────────────┼──────────────┤ │2 │劉得俊 │1,123元 │未撤回(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 │ │ │ │為2,005 元(2100-95=2005)│ │ │ │ │計算式:2005×56%≒1123 │ ├──┼────┼─────────────────┼──────────────┤ │3 │陳俊竹 │1,114元 │計算式:1990×56%≒1114 │ ├──┼────┼─────────────────┼──────────────┤ │4 │張光華 │1,053元 │計算式:1880×56%≒1053 │ ├──┼────┼─────────────────┼──────────────┤ │5 │侯雅云 │806元 │計算式:1440×56%≒806 │ ├──┼────┼─────────────────┼──────────────┤ │6 │盧嘉宏 │1,114元 │計算式:1990×56%≒1114 │ ├──┼────┼─────────────────┼──────────────┤ │7 │廖翎淇 │1,238元 │計算式:2210×56%≒1238 │ ├──┼────┼─────────────────┼──────────────┤ │8 │謝中景 │1,114元 │計算式:1990×56%≒1114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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