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吳爭奇
- 當事人高碧雲、點晶創藝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高碧雲 相 對 人 點晶創藝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高碧雲(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點晶創藝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點晶創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今點晶創藝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6 月28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高碧雲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情,並提出上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與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10號、105 年度司司字第116 號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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