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號
- 原告
- 竟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誠
- 被告
- 鑫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鑫城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2,880 元,應繳裁判費7,16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