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7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7號
- 原 告
- 新億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珍
- 訴訟代理人
- 林鵬越律師
- 被 告
- 八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桂林
- 訴訟代理人
- 鄭華合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八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八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6,166 元,應繳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