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丁俞尹
- 當事人新億工程有限公司、八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7號原 告 新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珍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被 告 八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桂林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八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八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6,166 元,應繳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459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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