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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1號

原告
綠節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芃如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告
桃園市桃園區永順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李錦山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陳彥彰律師

      陳夢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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