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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謝憲杰

  • 當事人
    長旭科技有限公司鴻泉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9號原   告 長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寀蓁 被   告 鴻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新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泉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 萬89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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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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