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7號
- 原告
- 川磊岩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祥
- 訴訟代理人
-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德
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32,100 元(
即原告請求之工程款632,100 元,加上請求返還支票之票面金額
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9,940 元,尚應補繳7,296 元,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