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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5號

上訴人
潘文慶即中柱工程行
被上訴人
展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7,7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9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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