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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2號

原告
祥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令賢
被告
新家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銘
被告
桃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家坡營造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家坡營造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450,244元,應繳裁判費332,8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31,848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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