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2號
- 原告
- 祥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令賢
- 被告
- 新家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銘
- 被告
- 桃源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明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家坡營造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家坡營造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450,244元,應繳裁判費332,8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31,84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