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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9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7號

原告
張宗榮即志鴻工程行
被告
金億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億全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億全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0,9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1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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