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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黃裕民

  • 當事人
    劉錦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錦華 代 理 人 周威君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近3 個月任職於力雅清潔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陳明聲請人之子女有無扶養聲請人或負擔每月家庭生活開銷?若有,其等每月支付或分擔之金額為多少。 四、陳明經營「大同停車場」(統一編號:49974009)之設立概況及平均每月之營業額。 五、陳明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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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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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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