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勇強
- 代理人
- 林秀怡律師
- 相對人
- 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林紀良
- 相對人
- 路瀅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紀良、路瀅瀛破產事件,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關於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61、第5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茲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相對人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林紀良、路瀅瀛最新戶籍謄本。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相對人破產財團財產總額徵收聲請費,請陳報本件破產財團財產總額若干?請按破產財團財產總額自行核算並補繳聲請費。
三、陳明相對人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證二債權憑證繼續執行記錄所示日期即民國102 年7 月8 日以後迄今,以及相對人林紀良、路瀅瀛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停止支付之具體事實,並提出相關佐證。
四、查報相對人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紀良、路瀅瀛現有財產狀況,以明各相對人之總財產是否足敷構成破產財團。
五、釋明相對人林紀良、路瀅瀛及其家屬必要生活費用等財團費用(請分項逐一列出,以供本院審核,並供若將來破產裁准時,破產管理人管理之參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