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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卓立婷葉晨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34號

上訴人
廣美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勤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豐隆國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妙娟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葉晨暘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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