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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曉芳謝伊婷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74號

上訴人
通營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珈瑜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夢麟律師
被上訴人
永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錦章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謝伊婷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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