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74號
- 上訴人
- 通營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珈瑜
- 訴訟代理人
- 何文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夢麟律師
- 被上訴人
- 永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錦章
- 訴訟代理人
- 王唯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