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2號
- 聲請人
- 韋汎鈺(原名:韋涵玉)
- 代理人
- 許書瀚律師
- 相對人
- 永昱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新禎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行「廖蕙儀」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鋒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