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5號
- 原告
- 徐邱淑貞
- 原告
- 吳伯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徐邱淑貞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5,015,000 元,應徵原告徐邱淑貞第一審裁判費50,698元。次查,本件原告吳伯宜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905,000 元,應徵原告吳伯宜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