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黃漢權
- 當事人香港商安費諾(東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5號原 告 香港商安費諾(東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維德 (Richard A. Norwitt)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99,041 點33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5 年4 月21日當天新臺幣兌換美金之賣出現金匯率為32點477 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4,265 元( 計算式:199,041 點33美金×匯率32點477 =6,464,26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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