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1號
- 原告
- 吳家登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燦
- 被告
- 隆陞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既成道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係以原告請求確認非為既成道路之系爭652-1 地號土地之價額為依據。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13,140,400元( 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34 點6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6,000元=13,140,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