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1號
- 原告
- 葉春貴
- 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 被告
- 賀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英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確認兩造間有勞僱關係,並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是依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得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合先敘明。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649,756 元,原本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惟依上揭法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本件原告應暫徵二分之一第一審裁判費為8,668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