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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英富

  • 原告
    葉春貴
  • 被告
    賀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1號原   告 葉春貴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被   告 賀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確認兩造間有勞僱關係,並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是依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得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合先敘明。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649,756 元,原本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惟依上揭法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本件原告應暫徵二分之一第一審裁判費為8,668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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