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9號
- 原告
- 全一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堅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凱萍律師
- 被告
- 美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茂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9,254 元(計算式:港幣1,171,560 元×民國105 年9 月9 日現金賣出匯率4.105=4,809,2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6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