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70號
- 原告
- 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饒瑞祥
- 訴訟代理人
- 張寧洲律師
- 被告
- 高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蕭銘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