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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
    王馨宜、林憲維

  • 原告
    豪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8號原   告 豪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宜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被   告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9,617 元(計算式:美金151,305 元×起訴日即105 年10月14日臺灣銀行現金 賣出匯率31.852+新臺幣1,580,2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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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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