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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
    王瑞華

  • 當事人
    石上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5號原   告 石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舟空間工程有限公司、亞設水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 萬5,1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9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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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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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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